对法律解释的结果要用某种恰当的方式、正当的方式把它表现出来。
为此,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并且明确对党的执政能力进行了科学界定。
由于宪法是规范国家权力的根本法,同时也是包括结社自由在内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因而宪法与政党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4]。换句话说,得不到有效实施,宪法就没有生命力。2004年9月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进一步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要落实依宪执政,必须全面实施宪法,使宪法具有生命力。【注释】 [1]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 北京:人民日报, 2014-10-29,(01). [2] 习近平. 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 北京: 人民日报, 2012-12-05, (02). [3] 习近平. 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 北京: 人民日报, 2014-09-06, (02). [4] 韩大元. 宪法学[M].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6: 412. [5] 俞可平. 依法治国必先依法治党[J]. 武汉:学习月刊, 2010, (3): 9. [6] 谢方意. 政党执政能力与合法性相关研究——从政治学视角[J]. 杭州: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 2006, (1): 56. [7] 殷啸虎. 论依宪执政的内涵及其完善[J]. 上海: 东方法学, 2008, (5): 21. 进入 韩大元 的专栏 进入专题: 中国共产党 依宪执政 社会主义法治 。
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根本任务,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现代国家,虽然不是每个人都能够影响政治,但每个人都摆脱不了政治的影响。群众多方寻求帮助,但苦于投诉无门。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布卢南所说如果原告证明他请求审查的行政行为在事实上对他造成了经济或其他损害,那他就有了原告资格。其根本原因在于,我们没有可靠的公益诉讼制度。对于这一类主体,法律应作严格的规定。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一是对原告起诉资格不断放宽。
日本行政法学者认为,民众诉讼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保护国民个人的利益,而是为了保护客观上的法律秩序,使国民以选举人的身份通过诉讼手段制约国家机关或公共性权力机构行使职权的行为,监督行政法规的正确适用。我国法律规定,对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都不得提起诉讼,但事实是侵害公共利益更多的是抽象行政行为。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及《各级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第二条规定,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公益参与有关社会和劳动人民利益有关重要民事案件及行政诉讼。其次,公益所代表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和普遍性。在实践中各种团体的作用尤为广泛和活跃,当他们的集体利益受到行政决定的直接影响时,一般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越权之诉。在美国,由于以前狭义、严格的原告资格概念不能充分适用当今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摆脱了法定权利损害标准,发展和确定了事实不利影响标准,即只要相对人的利益受到了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其就具有了原告资格,而不论这种利益是否由特定法律直接规定。
再次,公益的范围在法律规定上表现为国家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或群体公共利益,公平竞争的公共秩序等。第三,保护公共设施等公共财产利益的需要。然而对于行政诉讼而言,公益性与私益性之间的界限只具有相对意义。它是一个国家或社会中,全体公民整体利益的体现,属于全体公民享有的利益,因此每个公民都是权利主体之一。
这几种利益之间存在交叉,并可能同时受到一个违法行政行为的侵犯。另一类是非行政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性质的组织。
所以为有效制止政府行为侵害公共利益,必须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否则公益诉讼必将面临极大障碍,相当大一部分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必然无法受到司法审查的监督。法律上承认公共利益,是各国的通例,最为典型的是对集会游行的法律控制,各国法律都禁止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的游行。
公益是人们普遍具有的,是一般主体的利益而非个别主体的利益,具有法律化的主体普遍性。该市居民阎正学先生,因看不惯这种明火执仗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求文化局制止这种行为,遭到文化局的拒绝,遂于2000年12月12日向该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环境公益主要包括各种自然环境利益、人文环境利益、教书环境利益、消费环境利益等[11], 该类公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已屡见不鲜。具体如何建立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结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4.1突破传统的诉的理论 传统理论认为,无利益无诉权,作为诉权要件的"诉的利益"是法院进行裁判的前提。本文认为,即使根据现行法律,对损害公益的诉讼尚不能作出实体判决,但为推动社会进步,就应当充分发挥司法监督职能,针对个案向有关单位或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并结合研究借鉴外国相关制度,大胆创新,以司法实践推动立法。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2条规定:因行政行为而致使其法定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人,或受到有关法律规定之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或损害,均有权诉诸司法审查。
作为公益代表人的检察官在性质上属于司法行政官,而且只受政府命令的约束。行政机关作为国家和社会的管理者,在行政所涉足的领域,通常作为公益的代表,但是,在非法行政损害公益的情况下,仅仅依靠行政机关自觉纠正错误是不够的。
在法律水平较高的情况下,普通公民享有起诉权,确实有利于在广泛范围内更高效率的保障公民权益,制约政府全力,而不必担心引起滥诉。不过我们还是可以从公共利益的基本特征着手对此概念有个大致的把握:其一,利益主体的广泛性。
为什么不赋予普通公民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呢?这涉及到法律价值的衡量问题。毫无疑问,在一定程度上,行政公益诉讼的建立和完善将会推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和行政法治的进程。
首先,公益是由法律确认和保障的一种正当的、合法的权益。而法律上既然确认了公益的存在,在涉及重大社会公益的社会活动中,就需要有代表公益的主体维护公益。某省一个乡政府下令毁掉花费了几代人心血和汗水才建成的、用于防风固沙的三北防护林,建设葡萄园,发展高效农业。按照以上特征,诸如国家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社会资源等都应归入公共利益的范畴。
这说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诉讼是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的。这样就能够比较全面的将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之内。
实效性是指法院能否通过判决实际解决纠纷。因此,检察机关享有行政公诉的起诉权符合宪法规定。
【参考文献】 [1]王斐民.浅析公益诉讼.载.中国公法网行政法论坛 [2]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 [3]苏家成,明军.公益诉讼制度初探[J].载.法律适用,2012(10) [4][英]威廉·韦德.行政法[M].徐炳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5]尹小清.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比较分析.载.行政诉讼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312 [6]付子堂.法律功能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82 [7][英]威廉·韦德.行政法[M].徐炳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2 [8]王太高.论行政公益诉讼.载.法学研究.2009(5) [9]梁慧星.关于公益诉讼.载.私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365 [10]刘元林.试论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J].载.审判研究,2012(10) [11][美]芬德利.法贝尔.美国环境法简论.程正康等译.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6:7 [12]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修订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5 [13]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199 [14]陈恒智.关注公益诉讼[N].载.华商报,2013(7) [15]左卫民,朱桐辉.公民诉讼权:宪法与司法保障研究[J].载.法学.2009(4) 进入专题: 行政公益诉讼 。1949年12月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第三条规定,检察机关对于全国社会及劳动人民利益之有关民事及一切行政诉讼,均可代表国家公益参与之。
另一方面,现实生活中,某些社会团体的成员在社会上往往处于弱者的地位,如消费者,残疾人等,他们的利益由于自身的弱势而更多地依赖其所属团体的维护。我们不是美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传统,较低的经济发展水平,整个法律体制的不完善,以及公民法律素质和意识的相对欠缺,决定我们不能照搬美国的制度,即使他们是先进的。例如,1997年山东省黄河河务管理部门应东平县斑鸠店镇政府和六个村的要求,决定把开凿于50年代的用于黄河汛期分洪的小清河淤平,以便增加耕地的数量。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一切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3.1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 在我国的立法史上,公益诉讼也可以追寻到其渊源。在美国,具有重大的政治、社会和经济意义的争议通常都会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并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得以最终解决。
考察和比较外国的有关公益诉讼制度,对我国如何设置公益诉讼制度有很大启示。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原告的资格经历了一个从法定损害标准到双重损害标准,最后到现在的事实不利影响标准的演变。
可见在美国,公民具有广泛的诉的利益。必要性是指法院有无必要通过判决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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